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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醫保局關于落實“互聯網+”醫療服務
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桂醫保發〔2020〕43號
各市醫保局,自治區醫保中心,區直及解放軍、武警部隊駐桂醫療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26號)、《關于印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2019年重點工作任務的通知》(國辦發〔2019〕28號)以及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完善“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19〕47號)精神,切實做好我區“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工作,現就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管理
(一)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依法合規開展的“互聯網+”醫療服務,由醫療保障部門按項目管理,未經自治區醫保局批準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不得向患者收費。
(二)自治區醫保局負責根據醫療技術發展和全區實際,設立適用全區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
(三)醫療機構將已有線下項目通過線上開展,申請立項收費的,由統籌區醫保局受理,符合準入條件的,報送自治區醫保局。
二、“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管理
公立醫療機構提供“互聯網+”醫療服務,主要實行政府指導價,由自治區醫保局制定項目最高價格關于完善互聯網+醫療價格,公立醫療機構按不超過自治區醫保局所公布的價格執行。特需“互聯網+”醫療服務要落實規模控制要求和市場調節價政策,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公立醫療機構應綜合考慮服務成本、患者需求等因素,自主制定價格, 并做好公示。
三、“互聯網+”醫療服務的醫保支付政策
(一)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批準設置互聯網醫院或批準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保定點醫療機構,按照自愿原則,與統籌地區醫保經辦機構簽訂協議后,為參保人員提供的技術規范明確的常見病、慢性病“互聯網+”復診服務可納入醫保基金支付范圍。
(二)醫保定點醫療機構提供的“互聯網+”醫療服務,與醫保支付范圍內的線下醫療服務項目內容相同關于完善互聯網+醫療價格,且執行相應公立醫療機構價格的,經統籌地區醫保經辦機構備案后納入醫保支付范圍并按規定支付。
四、工作要求
各市、縣(市、區)醫療保障部門要按照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完善“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19〕47號)以及本通知要求,認真貫徹落實“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及時做好政策解讀,合理引導社會預期,確保改革順利推進。
廣西壯族自治區醫療保障局
2020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