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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在線醫療服務,是互聯網在醫療行業的新應用。近年來尤其是新冠疫情期間,“互聯網+醫療”發展迅猛,醫院網上預約診療率不斷提升,遠程醫療協作網覆蓋眾多地級市醫療機構,近萬家二級以上醫院提供線上服務。上海疫情發生以來,全市互聯網醫院診療量平均上升了50%—80%。
不過“網絡問診”雖方便,但也隱藏著一定的風險……
01
哪個醫生說得對?
王某因腰部、下腹部和盆腔部位疼痛,通過某互聯網問診平臺就慢性盆腔痛、骨量減少、腰椎痛、盆腔結合待排查等病情進行了32次在線問診,花費3,062元,各個科室的醫生給出了不同的診斷結果,開出不同的處方,但效果并不理想……
到底該聽哪個醫生的呢?
一旦就診無效或被誤診,發生糾紛該向誰追責呢?
線上問診,醫生只能通過簡單的圖片及患者主訴進行診斷,在缺少臨床診斷和檢查結果的情況下,醫生很難準確判斷。《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均規定了“只復診不首診”的診療原則。但部分互聯網問診平臺采用健康咨詢的名義給初診患者做診斷、開藥品,患者認為就診無效或被誤診,從而引發糾紛。
根據2018年發布的《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互聯網醫院包括作為實體醫療機構第二名稱的互聯網醫院(“醫院+互聯網”),以及依托實體醫療機構獨立設置的互聯網醫院(“互聯網+醫院”)。
如果是依托實體醫療機構的獨立互聯網醫院,那么應當直接起訴該互聯網醫院。
如果實體醫療機構以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的,直接起訴該醫療機構。如果是由于第三方合作機構引發的責任問題,那么醫療機構在承擔責任后可以按協議的約定向該機構追償。
02
藥效雖好,但不可過量服用
賈某患有抑郁癥,在未經醫師開方的情況下,通過某網站分別向四家藥店購買了具有毒性的處方藥,因情緒欠佳一次服用200粒,最終因藥物過量死亡。
賈某父母認為,四家藥店在賈某無處方憑證情況下,在網絡上任意銷售該種處方藥,導致賈某服用過量而死亡,故四家藥店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賠償,四家藥店所在的網絡平臺,未盡到相應的審查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要求藥店與網絡平臺共同賠償醫療費和死亡賠償金。
法庭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根據生活經驗,藥物應當按照醫囑或根據藥品使用說明書正確服用,如擅自服用或過量服用可能會造成嚴重后果,對此,普通患者或消費者應當清楚,根據醫院出具的死亡小結、死亡醫學證明書,結合賈某在該院急診首次就醫記錄和入院記錄記載,賈某死亡的直接原因系其過量服用藥物所致,該行為系賈某因自身精神原因而主觀上為之,并非藥店銷售藥物的行為或藥物本身存在的質量問題所導致,與藥店銷售藥物的行為并無直接因果關系,故駁回賈某父母的訴請。
為保障人民用藥安全有效、使用方便,我國自2000年1月1日起實施《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辦法》,其中第二條規定:根據藥品品種、規格、適應癥、劑量及給藥途徑不同,對藥品分別按處方藥與非處方藥進行管理。處方藥必須憑執業醫師或職業助理醫師處方才可調配、購買和使用;非處方藥不需要憑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處方即可自行判斷、購買和使用。
很多處方藥都具有一定的毒性及其他潛在的影響,用藥方法和時間都有特殊要求,必須在醫生指導下使用。即便是慢性病,病情也會發生變化,用藥應嚴格遵循醫囑,尤其是處方藥,在療程過后,若覺得還需服藥,應向醫生咨詢,由醫生決定如何用藥,切不可自行囤藥,隨意服用。
03
你以為的“白衣天使”可能是黑心詐騙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