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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人口多、國土面積大,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形式多樣,為有效開展應急管理和救 援,我國頒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規,應急管理的法律體系正逐步走向完善。
1991年7月2日,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并于2005年9月做了修 訂,對防汛抗洪活動的組織、準備、實施、善后和獎懲做了明確規定。1997年12月,我國 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對地震的監測預報、震中救援、震后重建的責任做 出規定。1998年1月,我國開始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明確了洪水災害的預警、 識別、應急和災后恢復等各個階段基本的運作流程和各部門職責。1999年10月31日頒布 T《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對氣象探測、預報、服務和氣象災害防御、氣候資源利用、 氣象科學技術研究等活動做了規定。2001年8月31日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 法》,對我國土地沙化的預防、沙化土地的治理和開發利用活動做了規定。2002年8月29 日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對我國領土范圍內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 源提出了法律規定。
2006年1月8日,國務院頒布了《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規定了突發公共 事件分級分類和預案框架體系,明確了國務院應對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組織體系、工作 機制等內容。另外,還頒布了《國家通信保障應急預案》、《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國家地震應急預案》、《國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等一系 列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2007年8月30日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 法》,對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重建等應 對活動做了法律規定。
目前,我國應急管理組織機構主要分為中央和地方兩個層次,中央層面包括領導機構和 辦事機構,領導機構主要指國務院,國務院總理為應急管理工作最高行政領導;辦事機構為 設置在國務院辦公廳的應急管理辦公室,履行值守應急、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責。地方應 急管理機構主要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截 至2006年年底,全國所有省份都成立了應急管理領導機構。
從我國應急管理實踐經驗看,在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處置中,有效的通信保障是應急響 應和救援工作成敗的關鍵。我國早在20世紀70到80年代就開始加強戰備應急通信工作, 在90年代得到了大力發展并建立了 12個機動通信局,1998年電信行業政企分開后,由于 應急通信設施建設和維護應由政府還是企業承擔的問題一直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我國對應 急通信的投入逐漸減少,應急通信發展步伐減緩。2002年5月,原中國電信集團南北分拆 為新的電信集團和網通集團,應急通信隊伍中的5個機動通信局劃歸中國網通,7個劃歸中 國電信,但分拆并沒有改變應急通信發展所必需的資金問題,導致近年來應急通信發展比較 緩慢。2008年電信重組后,我國電信運營企業形成中國電信、中國移動和中國聯通三足鼎 立局面,由于近年來突發事件和自然災害頻發,尤其是冰雪災害和汶川地震后,國家認識到 目前的應急通信隊伍和設施還有所不足。目前正在由中國移動籌建新的機動通信局,新的機 動通信局建成后,我國3家電信運營企業都將具有專業化的應急通信隊伍。
我國應急通信技術及系統建設現狀
我國應急通信系統建設工作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得到了較快發展,并在衛星通信系 統、基于公用電信網的應急通信設施、集群通信系統和部分專用通信系統等方面取得了一定 進展。但總體來說,由于我國應急通信系統建設起步較晚,目前現有的應急通信設施還需進 一步完善,應急通信系統的能力還有一定不足。例如,目前我國雖然建設了部分具有自主產 權的實用衛星通信系統,但這些系統還主要以廣播通信類衛星為主,直接提供語音/視頻通 信的衛星系統還較少,在應對重大災害或突發事件情況下,國外衛星通信設備還占據主流。 另外,雖然我國各部門、各級政府紛紛建立了應急通信保障隊伍和設施,但這些系統的功能 還相對單一,科技含量也不是很高,其規模和能力還有待進一步加強。
1. 衛星通信系統
我國自1970年4月成功發射第一顆衛星以來,先后發射了數十顆衛星,這些衛星中一 部分為應用實驗衛星,另一部分為不同專業領域的專用衛星,其中廣播電視直播衛星和北斗 定位衛星系統是目前我國規模較大且在應急通信領域具有實際應用的衛星系統,另外,一些 國際化的衛星系統如海事衛星等也在我國應急通信領域有著較好的應用。
(1) ChinaSat衛星系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