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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設區市衛生健康委、贛江新區社會發展局,省直醫療機構,各有關企業: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關于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工作的決策部署,依據《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印發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等3個文件的通知》,我委組織制定了《江西省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江西省互聯網醫院基本標準(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江西省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
2.江西省互聯網醫院基本標準(試行)
3.江西省互聯網醫院材料審核要求
4.江西省互聯網醫院行政審批流程圖
2020年4月22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1
江西省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推動互聯網醫院持續健康發展,規范互聯網醫院管理,提高醫療服務效率,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依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的意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印發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等3個文件的通知》等法律法規文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江西省行政區域內互聯網醫院設置、執業許可及其診療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互聯網醫院包括作為實體醫療機構第二名稱的互聯網醫院,以及依托實體醫療機構獨立設置的互聯網醫院(互聯網醫院基本標準詳見附件2)。
第四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含中醫藥主管部門,下同)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江西省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辦法(暫行)》)《江西省醫療機構校驗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對江西省行政區域內互聯網醫院實行準入管理。
第五條 互聯網醫院應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登記的執業范圍內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主要包括:常見病和慢性病患者隨訪和復診、家庭醫生簽約服務。
第六條 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建設全省統一的互聯網醫院監管平臺,負責全省互聯網醫院的監督管理。市、縣(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互聯網醫院監督管理。
第二章 互聯網醫院準入
第七條實體醫療機構自行或者與第三方機構合作搭建信息平臺,使用在本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注冊的醫師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應當申請將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
實體醫療機構僅使用在本機構注冊的醫師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可以申請將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
未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互聯網醫院。
第八條申請設置互聯網醫院應符合江西省互聯網醫院基本標準,并有合適的場所。
第九條第三方機構依托實體醫療機構申請設置互聯網醫院,應向其所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發證機關提出設置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置醫療機構申請書;
(二)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申請設置方與實體醫療機構共同簽署的合作建立互聯網醫院的協議書。
第十條新申請設置的實體醫療機構擬將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的,應在設置申請書中注明,并在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寫明建立互聯網醫院的有關情況。如果與第三方機構合作建立互聯網醫院信息平臺,應當提交合作協議。
第十一條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互聯網醫院設置實行社會公示制度,公示期間接到實名舉報或異議的,應及時組織查實,未通過公示的,不得批準設置。
第十二條互聯網醫院命名應符合有關規定,并滿足以下要求:
(一)實體醫療機構獨立申請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應當包括“本機構名稱+互聯網醫院”;
(二)實體醫療機構與第三方機構合作申請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應當包括“本機構名稱+合作方識別名稱+互聯網醫院”;
(三)獨立設置的互聯網醫院,名稱應當包括“申請設置方識別名稱+互聯網醫院”。
互聯網醫院名稱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核準。
第十三條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受理設置申請后,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在規定時間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書面答復。批準設置并同意其將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的,在《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中注明;批準第三方機構申請設置互聯網醫院的,發給《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有效期1年。